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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站点 时间:2012-05-07 浏览:14字体大小:
  

湖南科技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抓好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增强学校科研能力,培养一批省内外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科研与科技的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原则

1.国家规定的二级学科;

2.已形成明显优势和特色的学科;

3.地方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应用性学科。

第二章           申报重点学科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立足本市,面向全省,符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能体现学校发展的方向和特色,有利于学校可持续发展,能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发展的二级学科。

第四条  具有2个以上(含2个)有特色的对学科建设有重要意义而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已取得较突出的前期研究成果,且该方向的研究在未来若干年仍能在省内保持领先性和前沿性。

第五条  有承担重点科研课题的能力,在同类学科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有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且有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

第六条  有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合理,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学术梯队。学术梯队人员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不少于总人数的一半,其中必须有1名教授和1名博士,或两位以上的教授或博士。每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必须有1名或1名以上的教授或博士作为学科带头人。

第七条  承担了本科生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较高,并已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1项以上(含1项)。

第八条  具有学科发展所必须的基本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条件。

第九条  以申报成为学校第一批硕士点为建设目标,具有招收研究生的能力和条件。

第十条  鼓励形成多学科的综合优势和边缘学科的前沿优势,但交叉学科研究方向必须有相应的研究课题及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三章           重点学科的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申报先由各系(部)向学校科技产业处提交《湖南科技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申报书》和论证材料,论证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学科建设的意义(包括国内相同学科的动态);

2.学科研究方向(包括已有的科研工作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3.学术梯队和学科带头人的相关情况(包括职称、学历、年龄、专业等);

4.学科基础条件(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室、图书资料等);

5.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目标;

6.承担的课题、经费来源和预算。

第十二条  科技产业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和学校院务会讨论确定。

第四章           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必须着眼于经济、社会、科技和教育的发展,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管理等方面成为学科建设的典范。在学校完成本科评估任务以后,经过2-3年建设,能申报硕士学位点和省级重点学科。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关键是学术梯队建设。要充分发挥重点学科主要负责人的作用,要将学风正派、锐意进取的中青年学者作为带头人培养。经过3-5年的努力,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把培养优秀青年学术骨干作为学科建设的中心。培养一批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教学科研骨干。在学科建设规定的时间内,青年骨干教师一般应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

2.重点学科自筹备之日起,就要着眼于学术梯队建设,逐步形成一支教学研究水平较高,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学科队伍。

第十六条  获得学校批准的重点学科,建设期间必须在其稳定的研究方向上符合以下第1条和第234条中任何一条的相关要求:

1.自然科学类重点学科完成2项以上省级以上研究项目或重大的有一定科技含量及经济效益的横向研究课题,到位经费不少于7万元,产生的经济效益不少于10万元,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5篇以上并取得市、厅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励1项以上(含1项)。社会科学类重点学科完成省级以上研究项目2项以上(含2项),到位经费不少于2万,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30篇,取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含1项)。

2.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2部以上(含2部)。

3.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0篇以上(含10篇)。

4.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限文科)及在同行专家公认的在专业核心期刊(如SCI/EI/ISTPCSSCI源刊)上发表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含5篇)。

5.积极申报成果或专利,至少获得地厅级以上三等奖以上的教研或科研成果或专利1项。

第十七条  加强图书资料和实验室建设,优先购置发展学科优势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使之具有承担省、部级和国家级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能力。

第十八条  逐步建立健全重点学科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梯队人员思想、业务和管理水平,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展科研经费来源渠道,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须具备如下条件

1.思想素质好,有团结协作、积极奉献精神;

2.教学科研能力强,主攻方向明确,近两年科研成果突出;

3.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职责

1.具体负责本学科研究方向的科研、学术活动和师资队伍、专业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方面的建设。

2.审查并指导本研究方向成员制定的个人研究计划。

3.组织实施研究计划,检查、评估本方向个人计划的执行情况。

4.组织指导本方向人员申报项目、成果,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推广。

5.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期间应达到的目标

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或者地、厅级以上研究项目及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及经济效益明显的横向研究课题1项。

⑵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含4篇),或者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含1部),或者取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含1项)。

⑶组织举办专题学术报告会2次以上(含2次)。

⑷达到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条件(以聘任方的文件为依据)。

第五章           重点学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一般为4-5年。经过建设期应达到建设目标。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校—系—学科点三级管理。学校由主管校长负责,科技产业处为主管单位,系由主管领导负责。凡重点学科所在系(部)必须指定一名副主任分管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学科点由学科负责人实施管理,学校各部门应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科负责人责任制,学科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组织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教学成果的申报论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推广;负责迎接上级部门各种检查、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重点学科负责人对学校负责,学科组成人员对学科负责人负责,做到责任落实、奖惩分明。

第二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一经学校批准,学校每年拨给重点学科文科类建设专项经费2万元、自然科学类建设专项经费3万元,实行专款专用。如能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学校将视其获奖等级,另行拨付配套资助经费。学科带头人完成规定的年度阶段性定期目标,经评估检查合格,每月享受200元的津贴,从专项经费中列支;凡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每月200元津贴,减少或取消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要根据学科建设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统筹安排。经费使用计划由重点学科负责人按照学科建设规划制定,报学校科技产业处审核,经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权归重点学科负责人。经费使用应精打细算,严格执行经费计划,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科技产业处每年对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报学校科研工作主管的校领导。重点学科负责人每年应提交一份年度书面自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建设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报告格式及内容详见《湖南科技学院重点学科年度自查报告》体例及内容要求)。

第二十九条  对重点学科的检查评估内容包括学科发展方向、科研成果、教学情况、学术梯队建设、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条  检查评估的目的在于奖优罚劣,增强学科的竞争力。检查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检查结果为优秀的学校给予奖励,不合格的第一次给予黄牌警告,并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后经检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获得优秀等级的重点学科方可申报省级重点建设学科。

第六章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严格按《湖南科技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按《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0731号)执行,学校不再另行文。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技产业处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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