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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来自:站点 时间:2012-06-30 浏览:90字体大小:
  

湖南科技院科研经费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精神,调动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事业发展与繁荣,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1.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科研处核实经费所属项目。

2.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入账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填写、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批。

3.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入账,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4.监察处和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审计监督。

5.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并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帐手续,接受学校科研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以及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科研经费类型

  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及校内科研经费: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财政拨款类科研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中央各部委、湖南省各厅局、永州市各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第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非财政拨款类科研经费):指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科研经费,如科研协作、科技开发、提供科技咨询、设计、评价以及其它科研事业收入等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等。

第五条  校内科研经费。包括由学校配套的各级各类项目配套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科研机构建设经费、教授博士科研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引进各类优秀人才的科研启动费等。

第六条 学校经费配套范围及标准

(一)经费配套范围。包括对各类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对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重点学科的配套经费等。

(二)经费配套比例

1.国家级项目:社会科学项目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基金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基金课题;自然科学项目是指: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项目。与外主持单位和主持人正式签订了合作(委托)协议(合同)并由项目主持单位盖章确认且进校经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863”计划、“973”计划和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的子项目,可视为国家级项目。资助经费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按12配套;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按11.5配套;超过20万元部分按11配套。学校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50万元。

2.省部级项目:除国家级项目以外由国家各部、委、局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下达的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社会科学评审委员会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对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项目,重点项目按11.2配套,一般项目按11配套。学校最高配套资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

3.厅局级项目:除省级项目以外由省厅、局、部、委(包括省社科院)、市科技局下达的项目,省级重点实验室项目,按10.5配套。学校最高配套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

4.由主管部门下文、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立项、子项目经费转入我校财务的纵向项目子项目,按同级别项目配套经费的50%资助。学校最高配套资助经费不超过3万元。

5.只立项而无资助的纵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

1)省部级项目:学校给予1万元资助。

2)厅局级项目:理工科每项资助0.5万元,文科每项资助0.3万元。市科技局项目每项资助0.2万元。

6.校级项目

1理科项目:学校给予0.3万元资助。

    2文科项目:学校给予0.2万元资助。

7.研究内容相同的立项项目,按就高的原则不予重复资助,同时在配套资助经费中扣除其已获学校资助金额。

8.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学校均不给予经费资助。

9.重点学科的资助标准按照相应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七条  科研处根据立项文件,核实经费到账情况后,通知财务处为项目开立专户,确定财务编号;责成项目负责人按照实际资助额度和上级拨款部门对经费管理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书(见附表),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经费预算书通过科研处审核后,由科研处发给科研项目经费卡。

第八条 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应接受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各经费的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支出经费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各下达经费的主管部门批准;未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10%的,应报校科研处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以项目立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如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及各种罚款、赞助、捐赠、投资、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一)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课题组人员的节假日加班费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其中,社科类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自然科学类的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20%。项目负责人劳务费不超过总劳务费的50%

(二)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研究与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三)科研业务费:差旅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打印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技术推广费等。

1.科研办公及印刷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办公用品和打印、复印费等。

2.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及参加与项目研究有直接相关的学术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图书资料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5.信息通讯费:指上网费、电话通讯费、传真费、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等。

6.知识产权事务费与成果评审鉴定费:指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以及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推广费用等。

7.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四)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材料和微生物菌种的购量、种植、养殖和发酵培养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及样机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1.材料费: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材料、样品费等。

2.水电费:按到位经费的2%提取(由学校经费资助的各类课题不提取水电费);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不提取水电费。

3.试验化验加工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容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仪器设备费:因科研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运输、安装费;设备维修费、实验室改装费。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购买仪器设备,按照资产管理处有关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

 (六)协作研究开发支出: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单位所发生的支出。纵向课题按照经费预算执行。横向课题按合同或协议办理。

(七)管理费:

①资助经费(含学校配套资助经费)210万元的纵向项目(含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项目)的管理费按配套后总经费的8%提取;

②资助经费(含学校配套资助经费)10万元以上的纵向项目管理费按配套后总经费的6%提取;

③横向项目的管理费按配套后总经费的3%提取;

④校级项目、市级指导性项目不收管理费;

⑤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的管理费按配套经费的5%提取。

管理费由科研处掌握,用于弥补科研管理经费的不足,用作科研项目申报、检查、验收等管理环节的开支及其他经批准的必要开支。管理费由财务处根据科研处经费核拨通知直接收取并划拨科研处管理和使用。

(八)其它支出: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九)对于中外合作科研项目,按资助条款或协议(合同)要求开支经费。

第五章 科研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十二条  立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凭《湖南科技学院科研经费使用卡》单独记账。资助经费一经核定,分立项和结题(验收)两期各50%报帐付款,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增补。不得把立项项目资助经费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审批和管理

1.立项项目经费的审批由科研处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办理。

2.各类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经项目主持人签字,科研处相关科室登记、科研处领导与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报账。行政部门1000元以下、系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的科研经费,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2000元至10000元(不含10000元),先由科研处负责人签批,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的,科研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报校长审批。

3.经费使用中涉及物资与设备采购的,按照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科研经费形成的仪器设备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采购、入库等手续,其产权属学校,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手续不全不予办理经费报账手续。鼓励利用科研经费添置必要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除课题来源单位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纵向经费餐费不超过实际可报销经费的15%,文化用品及办公用品不超过实际可报销经费的30%(总经费10万元以上不得超过20%20万元以上不得超过15%)。横向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同经费来源单位自行设定。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不得擅自变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如确实需要变换,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湖南科技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已立项的永州市指导性项目、校级项目和省教育厅一般项目,若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则撤销该项目。

第十六条 科研处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依检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下一阶段的经费资助。凡擅自延缓项目的研究进度、减少研究内容或人为因素导致该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经科研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检查确认后,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项目主持人可申请延期研究期限一年,延期一年后仍不能按时结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两年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项目剩余的50%经费不予报帐。

第十七条 教授或博士科研资助经费

1.在职在岗的教授、博士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每年可享受一定的科研资助经费,须凭《湖南科技学院科研经费使用卡》报账。

2.享受教授或博士科研资助经费者每年完成协议或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行政工作量,且完成下列科研工作量二项及以上的,可享受全额科研资助经费;完成协议或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行政工作量且完成下列科研工作量之一的,可享受75%的科研资助经费;仅完成协议或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行政工作量,没有完成任何一项下列科研工作量的,享受50%的科研资助经费。

①主持或负责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工程”、“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或类似在研项目1项。

②主持厅局级(含厅局级)以上在研科研或教研项目1项(延迟结题的在研科研或教研项目不予计算,校级、永州市科技局指导性项目和教育厅一般(划块)项目不予计算);

③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

④两年内在SCIEI源刊上发表1篇论文;

⑤发明专利受理或授权1项;

⑥为社会经济服务成果转化创造经济效益5万元以上;

⑦科研或教研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

⑧公开出版著作或教材1部;

⑨指导本专业年轻教师有明显的实质性成效的;

⑩其它较高水平的科研或教研成果。

3.教授、博士科研经费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十八条 教授或博士科研资助经费和引进优秀人才的科研启动费主要使用范围:

1.支持申报课题的前期相关费用,如:图书资料费、打字印刷费、查新费、前期调研费、申报费等;

2.支持与本学科相关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前期研究所必须购置的实验仪器、材料、药品以及支付必要的实验分析费;

3.支持各级自筹项目的研究费用,适当补充有关资助项目经费的不足;

4.支持与本学科相关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外出调研的会务费、资料费和差旅费。必要时,可报销随行人员的差旅费;

5.支持论文发表的版面费、审稿费,论著、专著的出版费;

6.支持购买必须的科研设备费,但必须控制在科研启动费总额的20%以内;

7.支持申报课题前期调研及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市内交通费、接待费和劳务费,但必须控制在科研启动费总额的15%以内。

第十九条  科研启动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分年度下拨经费,当年未用完的科研启动费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全部科研启动费拨付完后的下一年度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和科研机构建设经费须完成的科研任务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经费决算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在研究期限内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横向课题需提供委托方出具同意结题证明),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结题后的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填写项目经费决算书(见附表),一式四份,在两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完结算手续。纵向课题及校级课题结题后,如项目经费有结余,经费可转入后续研究。科研处、财务处将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核,包括经费使用开支范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经费使用比例等。横向科研项目办理结题手续后,除经费资助单位有特别规定外,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决定使用方向。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因特殊原因要求中止项目研究,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处理办法;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科研处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该项目负责人停止研究。无论是中止还是撤销,科研处自接到通知或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并按规定处理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党建、“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工程”、辅导员及高校管理工作等省、校级立项项目的经费支持与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51日起施行,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科研工作  科研经费 管理 办法                        

  湖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2年4月27印发  

                                         (共印60份)


附表:    

湖南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决)算书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项目金额(元)

 

序号

 

 

 

1

上交学校(    %):

 

 

2

成本支出(    %):

 

 

3

1.劳务费

 

 

4

2.专家咨询费

 

 

5

3.科研业务费

 

 

6

科研办公及印刷费

7

会议费

8

调研差旅费

9

图书资料费

10

信息通讯费

11

知识产权事务费与成果评审费

12

数据采集费

13

4.实验材料费

14

5.仪器设备费

15

6.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16

7.其他

17

 

 

 

18

结余(    %):

 

 

项目负责人意见:                                   签名:

项目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财务部门意见: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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